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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开展电动自行车备案工作,鼓励购买相关保险

发布时间:2021/09/17 新闻 浏览次数:347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21年9月17日起,在我市开展电动自行车备案工作。

赤峰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核发号牌,按规定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备案时间自2021年9月17日开始。2021年9月17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于2021年11月17日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备案地点(备案地点另行公布)申请办理车辆备案。其中,符合国标(GB17761-2018)的车辆,发放正式号牌;不符合国标的车辆,发放临时通行号牌。临时通行号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2021年9月17日起,新购置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备案。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购车凭证、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按照就近原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备案地点办理备案,备案免收号牌工本费。鼓励电动自行车登记人和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险。

2021年11月17日起,未经备案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道路行驶,违反者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管理、交通事故处理、驾驶人法律责任等事项,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等规章规定执行。我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地区电动自行车备案工作可参照本通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