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推出“政采贷”产品向中标企业提供融资,为企业“贷”来金融活水
发布时间:2021/11/17 财经 浏览次数:231
2021年10月25日,内蒙某医疗器械公司使用中标合同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合同融资系统发起了一笔“政采贷”申请,用于申请的中标合同为采购核酸检测相关设备。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在接收到企业的申贷申请后,迅速受理并开通绿色通道,从企业发起申请,到银行放款,用时4个工作日,成功为企业融资放款4482000元。这是该企业第二次申请“政采贷”,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政采贷”流程短,额度高,无抵押,利率低,成功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小微融资”新成效得益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有序推进。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成功打造了“互联网+需求驱动+数据驱动”为一体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信息服务,将供应商、采购人和银行等各方进行资源、资金的强大整合。当前,已有17家银行机构与平台对接,推出了相应的“政采贷”产品,不断向中标企业提供融资快、门槛低、成本低的“一快两低”融资服务。政府搭桥,银企携手,为企业“贷”来金融活水,截止目前,通过对系统数据统计,223家供应商通过合同融资系统发起融资申请,成功为供应商发放贷款5789万元。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经过一年的运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在监管中发现,一些金融机构存在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申请受理不及时、贷款信息不回传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服务中标(成交)供应商,内蒙古财政厅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以提升政府采购云平台合同融资效率,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金融机构风险。
“两个及时”为供应商提供优质服务
“金融机构应及时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系统受理‘政采贷’供应商申请,是否受理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应告知原因。”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介绍到,在“政采贷”运行之初,内蒙古财政厅与多部门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对长时间不受理“政采贷”申请的金融机构,将按照《办法》规定,由同级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进行约谈,责令金融机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禁止参与“政采贷”业务。
“三个应当”强化金融机构主体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要求,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行情和工作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融资产品信息和具体负责人信息。经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后,应将贷款结果及时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反馈,并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涉及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以减少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安全。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或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解除融资合同后,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报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四个不得”确保“政采贷”规范开展
《办法》明晰了采购人、金融机构、供应商、监管部门的权责,让融资过程更加“畅通”。内蒙古财政厅强调,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并履行《办法》相关承诺,提出“四个不得”。一是不得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系统外开展“政采贷”业务;二是不得扩大供应商范围,“政采贷”仅对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库中登记,并依法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内政府采购合同的区内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供应商服务;三是不得提不合理条件,变相提高“政采贷”门槛;四是不得未经财政部门审查,未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合同融资系统发布“政采贷”产品信息的金融机构,不得以“政采贷”名义对外虚假宣传。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表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信息服务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各方主体要用好“政采贷”,相关金融机构要认真梳理“政采贷”工作落实情况,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切实保障“政采贷”业务顺利开展。